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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助孕中介(以身体抵药费)

2023-08-18智科优化

李律师谈刑法系列之一最近,连续看到几个以身体抵债的案例,引起我对这类问题的关注案例一:丈夫刘某与妻子陈某新婚不久,双方家境都非常优渥,小夫妻日子过得顺风顺水后来,刘某因忙于自己公司的生意,渐渐冷落了陈某,陈某非常无聊,慢慢迷上打麻将,认识了三位牌友,一开始赢了不少钱,后来却越输越多,只得向三位牌友借钱,赌债由此越来越多,三位牌友要求陈某偿债,陈某无法偿还,又不敢向丈夫刘某坦白,在三位牌友的怂恿下,同意以身体偿还赌债,于是四人来到酒店,三位牌友还偷偷吃了性药,一夜折腾,陈某回到家门口就晕倒在地,刘某听到门外动静,开门察看,发现陈某,当即拨打120电话,并报警。

医生经过检查,怀疑陈某被侵犯,也报了警,法医从陈某体内检出三个不同男人的体液第二天陈某醒来后,向警察哭诉了事情经过,因而案发经警察调查,三名牌友故意设局引诱陈某,让她慢慢地落入圈套,最终被轮奸最后,三名牌友均被以

强奸罪判刑,且被认定为轮奸案例二:小王因店铺资金周转,向老周借了一笔钱,无奈小王的资金一直没有着落,便求老周再宽限她一段时间老周不愿意,说没钱就用身体来抵债,不然就要去她店里闹事,说她欠钱不还小王被逼无奈与老周发生关系,结果没想到老周之后又来要债,抵债的事情丝毫不提。

小王报警,老周被认定为强奸罪被判刑案例三:刘某经营着一家超市,发现超市的化妆品总是莫名其妙地被偷,通过查看录像,确定是美女赵某所窃一天,当赵某正在行窃之时,刘某将其抓获,要求其赔偿1000元,赵某双手一摊,表示自己没钱,刘某打算报警,赵某提出以身体偿债,刘某见赵某貌美,表示同意,二人发生关系后,赵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以刘某强奸为由报警。

分析上述三个案例中的有关人员是否构成强奸罪,我们要从分析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所谓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堵嘴、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方法,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恫吓等方法,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胁迫的手段非常多,常见的有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持、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比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醉酒、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能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妇女意志是属于主观层面的内容,不能仅仅凭妇女的陈述,而应当从当时的实际情形出发,结合当事人的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案例一,三位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比较明显。

首先,三位犯罪嫌疑人本来就带着奸淫陈某的目的,设局让陈某落入圈套;其次,陈某欠下巨额赌债,无法偿还,又不敢跟丈夫说,心理压力相当大,在此情形下,三人要求陈某偿还,在陈某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还极力怂恿陈某以身体偿债,因而,三人向陈某提出以身体偿债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以偿债为要求的变相胁迫,对陈某形成极大的心理强制。

最后,赌债本身也具有非法性对于陈某来说,一方面自己无力偿还赌债,另一方面,不敢向家里人说明实情,另外,三人向自己催债,自己很害怕家里人知情,再加上三人提出以身体偿还赌债的要求,自己被逼无法,只得违背意志,与三人发生了性关系。

因而,案例一,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显而易见案例二是否构成强奸罪,争议比较大,开庭时,控辩双方辩论得非常激烈,但是,笔者认为,老周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老周向小王催债,在明知对方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自己主动要求对方以身体抵债,不然的话。

就要去她店里闹事,说她欠钱不还,一旦如此,必将严重影响小王的生意,对小王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老周的这番话,给小王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与老周发生性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胁迫问题是,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如果妇女主动提出以身体偿债,事后又报警,是否构成强奸罪?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当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对男子要债手段的合法性、男子是否暗示妇女以身体偿债、债务及男子的行为给妇女造成的心理压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妇女提出以身体偿债的心理状态,从而来考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案例三,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首先,赵某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差不多在1000元左右,刘某要求赵某赔偿1000元,在合理范围之内;其次,刘某在赵某明确表示无钱赔偿的情况下,打算报警,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合法手段,不存在非法性;最后,以身体偿债是妇女赵某主动提出的,并不是刘某要求的。

当然,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仍然是违法的,笔者认为二人实质上形成卖淫嫖娼的关系,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李律师法律咨询及交流微信:13736434968。扫一扫下面二维码,关注本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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